河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

HeBei Provincial Federation of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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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兼职副主席作用 规范和加强履职工作的暂行规定
日期:2020-04-15 来源:河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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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兼职副主席是侨联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和组织保障,体现了侨联组织联系广泛、人才荟萃、智力密集的特点和要求。为充分发挥兼职副主席联系侨界群众、反映基层意见、参与调研决策、推动工作落实的作用,规范履职行为,加强服务保障,根据《中国侨联章程》,结合省侨联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兼职副主席应结合本职岗位,发挥各自优势建立直接联系机制,扩大与归侨侨眷、港澳侨界、海外侨胞、留学人员及侨界社团的联系,积极发挥团结引领作用。

  第二条 兼职副主席应聚焦侨界群众关注热点,及时倾听意见,将所联系地区、行业、领域侨界群众的所思所盼所需通过情况反映、请示报告等形式向省侨联反馈。

  第三条 兼职副主席应积极参与省侨联工作,带头贯彻落实省侨联作出的号召、决定、部署,积极推动指导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的侨联组织按照省侨联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兼职副主席应联系实际,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新时代侨联工作思路、方法,不断丰富工作内涵、形式,创造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

  第五条 兼职副主席可结合自身专长参加省侨联所属社会团体与组织,根据安排兼任有关职务。

  第六条 兼职副主席应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承担省侨联年度重点调研课题,或自主选题调研,每年至少提交一篇侨情专报或调研报告,并以多种形式交流调研成果。

  第七条 兼职副主席根据安排参加省侨联举行的重要会议、活动等,承担省侨联委派的有关工作任务,为侨联各项工作献计出力。

  第八条 兼职副主席可受省侨联委托,代表省侨联出席有关会议活动,发表讲话。如以兼职副主席名义参加其他活动,需书面报省侨联同意。讲话稿应提前报省侨联审核。

  第九条 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全委会议的工作报告(审议稿),及涉及省侨联全局工作的有关重要文稿,应提前送兼职副主席征求意见。

  第十条 省侨联应以适当方式向兼职副主席通报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开展情况。

  第十一条 根据情况,省侨联可派员为担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的兼职副主席参加“两会”、参与界别调研等履职活动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以兼职副主席名义发表文章、论述,须书面报省侨联批准。除省侨联统一安排外,不以兼职副主席名义公开出版与侨联工作有关的著作,或题词、题字、作序。

  第十三条 兼职副主席参加省侨联安排活动的新闻报道,由省侨联有关责任部门负责。兼职副主席在所在地区、行业、领域履行本职工作的活动报道,可使用“河北省侨联兼职副主席”称谓。

  第十四条 兼职副主席应按时参加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全委会议,认真审议有关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兼职副主席受省侨联委托出席会议活动,由省侨联和邀请方共同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港澳地区兼职副主席涉及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内容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河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