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

HeBei Provincial Federation of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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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侨联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日期:2020-04-15 来源:河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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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党费管理工作制度,做好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省直工委《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冀直字[2017]25号)精神,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收缴

  1.会机关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干部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资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2.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以基本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贴补贴,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

  4.对于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报《困难党员党费减交或免交审批表》,经党支部研究同意,报机关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退休党员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5.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6.各支部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7.党员应当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缴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8.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9.党费要指定专人负责,逐级收缴,程序是:党支部、机关党委、省直工委;各支部要依据有关规定,准确核定每名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比例和数额,并向党员个人出具应交纳党费清单。

  10.收缴党员个人党费必须在《党支部工作手册》中认真登记,作为党员个人交纳党费凭证。对连续3个月以上不交纳党费的党员,要发放催交单,及时催收。党费收缴人员应在党费的往来票据上,按规定由收款人、经手人签字,立卷归档,以备查询。

  11.党费应按期逐级上缴,各支部收缴党费后,应在3日内交送机关党委。党费库存现金一般不得超过1000元。机关党委每年12月底按规定比例向省直工委上交全年党费。

  二、党费管理

  1.党费由机关党委统一管理,党费财务工作由机关财务部门专人负责。

  2.建立党员交纳党费工作台帐。党支部应根据党员应交纳党费和实际交纳党费情况,填写《党员交纳党费情况登记表》,每季度上报机关党委备案。

  3.机关党委要将每年的党费收支管理情况于年底前向党员公布一次,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会党组报告。报告内容: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4.党费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做到先配后调,防止工作上的脱节。移交时,做好有关党费管理文件规定、党费账目、收据存根等各项业务工作的交接,手续齐全、账目清楚,交接人双方签名,才可移交。

  三、党费使用

  1.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使用范围: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党日活动;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等相关党建工作。

  3.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请求使用或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本级或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开支党费时,必须做到有申请报告、有集体讨论的决定、有领导签字、有经手人签字,才能开支。

  4.各种收支单据及有关报批材料,要按财务制度的要求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5.经同意开支的党费和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本规定仅适用于党的组织关系在我会的中共党员。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